中共菏泽学院纪委约谈办法
菏院纪发〔2015〕4号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委针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情况,由纪委书记、副书记与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以谈话方式进行警示提醒或诫勉纠正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全校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其他党员干部,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坚持实事求是、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三严三实标准,落实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总要求。
第二章 约谈的内容及类型
第五条 约谈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实施约谈。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对校党委、校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
(五)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六)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七)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八)对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以及处置不当的;
(九)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类型
(一)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问题和情况。
(二)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其深刻认识存在的问题,促使自查自纠。
第三章 约谈的基本形式
第七条 约谈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涉及单位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约谈既可采取一事一谈,也可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约谈的程序
第九条 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 1.制定方案。约谈由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约谈工作方
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约谈方案由校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确定。
2.发出通知。纪委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和地点等。
(二)实施约谈
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由纪委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等工作。
(三)后续工作
1.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呈报校纪委书记审阅和签字后存档。
2.约谈结果处理。对约谈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纪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后由纪委组织实施;对约谈中发现的腐败案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章 约谈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约谈党员干部,是约谈的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根据党委及党委负责人安排,纪委书记可直接约谈党员干部,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约谈党员干部。
第十二条 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应积极配合纪委约谈本单位党员干部,党员干部应主动向纪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正常开展。
约谈对象应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和对组织忠诚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章 约谈的纪律和要求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涉及的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纪委书记、副书记、约谈对象和相关单位要做好约谈相关工作,提高约谈的针对性、实效性。纪委应对约谈结果进行跟踪督办,保证约谈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对约谈后仍不纠正或不悔改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